科技券申請 個案審查原則你要知
根據創新科技署(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, ITC)下的創新科技基金(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Fund, ITF)提出的科技券申請評審準則共有四項,分別是:
- 建議項目與申請企業的業務是否相關
- 預算是否合理
- 推行細節是否合理
- 顧問及/或服務提供者的不良記錄
當中頭三項都涉及合理性 (Reasonableness),而其基礎是企業是否持續地進行實際業務,而有關的業務是否合理地與建議項目相關,才會審查預算及項目細節的合理性。一般而言,如能充份地證明業務的持續性及真實性,對整個項目的合理性就有充份的支持。
MPF供款紀錄
任何商業運作都不能完全離開人,並必定會有一定數量的員工,根據香港法例,任何員工都要開設強積金MPF戶口,所以MPF供款紀錄就是實際業務運作的重要證明。MPF紀錄能證明員工的數量、員工的薪酬水平、以及公司的員工基本架構。ITC會依據科技券申請者的MPF供款紀錄去判斷其是否有持續的實際業務運作,甚至推斷建議項目的預算是否合理,舉一簡單例子說明,如果申請公司只有3位員工的供款紀錄,卻建議訂製一個20個員工使用的企業資源管理系統(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, ERP),那麼創科署很有機會認為建議項目並不合理而提出質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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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2B發票 B2C收據
同時任何商業運作,除非公司是暫停運作(Sleeping),否則都會有收入和支出,這可以是向客戶發出的發票(Invoice)或由供應商發出的收據(Receipt),一般而言,企業客戶為主的業務(B2B)就多由發票去證明營業,而消費者客戶為主的業務(B2C)有可能少出發票,例如快餐店和文具店等,就可提供入貨的收據,證明業務運作。如兩者都欠奉,仍可以銀行收支帳去證明實際業務。由於科技券資格是需要有持續的業務,有關的發票、收據或收支帳,應至少有3個月的紀錄,令ITC接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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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商業登記已可滿足科技券申請要求
以往不少人以為只有有限公司(Limited company)才可申請科技券,事實上創新科技署並沒特別要求,理論上個人無限公司(Individual)或合伙公司(Partnership)都能申請科技券資助,亦有成功的個案。在香港,除了已獲豁免的某些個人行業,任何業務都需要作商務登記(Business registration, BR),而有限公司就有周年申報表(NAR1),兩者都能視為商務運作的基本證明。
科技券資助對象是有持續實際業務運作的企業,改善營運及提升效率,香港法例亦要求公司妥善儲存收支紀錄最少七年,故此如閣下的業務符合資格,就一定可以提供充份證明支持申請。
若對科技券申請資格及所需文件有任何疑問,歡迎聯絡Autus商助TVP科技券顧問 (+852 2129 0104)。